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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57號

債權人
台機企業商行
法定代理人
陳億

上列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因與債務人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機企業商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崴振滾珠科技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

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

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

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

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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