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 債權人
- 林怡秀
- 債務人
- 銘馥化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慶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5915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11月30日 │200,000元 │103年12月1日│BTA0000000│├──┼─────────┼───────────┼───────────┼───────────┤│002 │103年11月30日 │300,000元 │103年12月1日│XT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