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18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國肇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江樵茂即品威企業社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品威企業社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江樵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江陳瑞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