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鄭裕銘
- 債務人
- 鋐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家菁
- 債務人
- 潘家菁
- 債務人
- 潘詠謙
- 債務人
- 陳湘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佰零玖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1 │5,000,000元 │103年10月10日 │2.5% │103年11月11日 │ └──┴────────────┴───────────┴───────────┴───────────┘ 附表二: ┌───────────────────────────────────────────────────┐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6329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2 │2,000,000元 │103年10月10日 │2.5% │103年11月11日 │ ├──┼────────────┼───────────┼───────────┼───────────┤ │003 │677,203元 │103年10月15日 │2.5% │103年11月16日 │ ├──┼────────────┼───────────┼───────────┼───────────┤ │004 │1,015,314元 │103年10月20日 │2.5% │103年11月21日 │ ├──┼────────────┼───────────┼───────────┼───────────┤ │005 │1,112,954元 │103年10月16日 │2.5% │103年11月17日 │ ├──┼────────────┼───────────┼───────────┼───────────┤ │006 │950,303元 │103年10月15日 │2.5% │103年11月16日 │ ├──┼────────────┼───────────┼───────────┼───────────┤ │007 │2,756,413元 │103年10月13日 │2.5% │103年11月14日 │ ├──┼────────────┼───────────┼───────────┼───────────┤ │008 │586,499元 │103年10月19日 │2.5% │103年11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