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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債 權 人
彰美永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福
債 務 人
莊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壹萬貳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6481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12月20日 │253,400元 │103年12月27日 │GB0000000 │├──┼─────────┼───────────┼───────────┼───────────┤│002 │103年12月25日 │224,200元 │103年12月27日 │GB0000000 │├──┼─────────┼───────────┼───────────┼───────────┤│003 │103年12月27日 │234,975元 │103年12月27日 │GB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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