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 債權人
- 卓建仁
- 債務人
- 米得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易而善股份有限公
- 債務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2150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2年10月7日│150,000元 │102年10月7日│HN0000000 │├──┼─────────┼───────────┼───────────┼───────────┤│002 │102年11月7日│150,000元 │102年11月7日│HN0000000 │├──┼─────────┼───────────┼───────────┼───────────┤│003 │102年12月7日│150,000元 │102年12月9日│HN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