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
- 債權人
-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澤堅
上列債權人大樂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大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高振利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一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