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嘉彬即大展企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4210號 債 權 人 黃嘉彬即大展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黃嘉彬即大展企業社因與債務人湧昌工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嘉彬即大展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聲請人究為黃嘉彬抑或黃柄富即大展企業社,並提出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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