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271號
- 債權人
- 王丕錫即通舜水電材料行
- 債務人
- 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光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零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集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鼎公司)暨其法定代理人楊光興發支付命令,惟前約定支付系爭債款予債權人者乃集鼎公司,並非楊光興個人,此有監督付款承諾書附卷可憑。而伊雖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詳知系爭債務等情,然法人與法定代理人究為不同之權利主體,債權人請求非契約債務人清償債務,該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須附繕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