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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 當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湘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565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彭湘淳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葉惠玲即高勝發工程行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勝發工程行之工商登記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葉惠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豐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金美即葉李金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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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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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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