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
- 債權人
- 建芳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雲
- 債務人
- 蔡晉智即群凱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柒萬零玖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6517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1月12日│256,740元 │103年1月13日│HA0000000 │├──┼─────────┼───────────┼───────────┼───────────┤│002 │103年1月13日│163,180元 │103年1月13日│HA0000000 │├──┼─────────┼───────────┼───────────┼───────────┤│003 │103年1月31日│287,300元 │103年2月5日 │HA0000000 │├──┼─────────┼───────────┼───────────┼───────────┤│004 │103年2月7日 │213,350元 │103年2月7日 │HA0000000 │├──┼─────────┼───────────┼───────────┼───────────┤│005 │103年3月5日 │273,110元 │103年3月5日 │HA0000000 │├──┼─────────┼───────────┼───────────┼───────────┤│006 │103年3月6日 │300,000元 │103年3月6日 │KD0000000 │├──┼─────────┼───────────┼───────────┼───────────┤│007 │103年3月7日 │286,820元 │103年3月7日 │HA0000000 │├──┼─────────┼───────────┼───────────┼───────────┤│008 │103年3月22日│267,830元 │103年3月24日│KD0000000 │├──┼─────────┼───────────┼───────────┼───────────┤│009 │103年3月25日│273,420元 │103年3月25日│HA0000000 │├──┼─────────┼───────────┼───────────┼───────────┤│010 │103年4月17日│301,850元 │103年4月17日│HA0000000 │├──┼─────────┼───────────┼───────────┼───────────┤│011 │103年4月25日│247,300元 │103年4月25日│KD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