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林晴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158號 異 議 人 林晴嵐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6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支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付命令發出後,債務人於民國103年7月1日提出異議 ,然債權人於103年7月7日遞狀撤回支付命令之聲請,從而 債務人之異議已無所附麗,債務人之異議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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