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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昱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騰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附表編號1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按編號2發票日之記載為發票人意思表示之內容,而非事實之記錄,故所記載之日,如為曆中所無者,應衡諸當事人之真意後,以該月之相當之日為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4月31日,係曆中所無之日期,應分別以該月之末日為利息起算日,併予敘明。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3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4月20日│198,400元 │103年4月21日│HIA0000000│├──┼─────────┼───────────┼───────────┼───────────┤│002 │103年4月20日│198,400元 │103年4月30日│HIA0000000│├──┼─────────┼───────────┼───────────┼───────────┤│003 │103年4月30日│100,000元 │103年4月30日│HIA0000000│├──┼─────────┼───────────┼───────────┼───────────┤│004 │103年4月30日│198,400元 │103年4月30日│HI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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