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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5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584號

債權人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上列債權人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法律關係及其請求權基礎為何?又該100萬元之計算方式為何(標明個別種類、數量)?

二、請具狀釋明依「年息百分之6」計息之依據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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