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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7692號

債權人
德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德

上列債權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德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鑫杰塑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債務人鑫杰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正本(非網路公示資料,請逕向主管機關申請)及債務人賴俐伶、賴偉傑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各乙份送院憑辦。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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