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204號
- 債權人
- 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林洋
上列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慶釗即愛克斯泡沫紅茶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應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愛克斯泡沫紅茶店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陳慶釗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