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608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代理人
- 陳柏樫
- 債務人
- 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嘉維
- 債務人
- 鍾嘉維
- 債務人
- 鍾婷婷
上列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鶴立達實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