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5 日
- 原告許國慶即立宏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許國慶即立宏企業社 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立宏企業社」如為獨資,提出相關證明;如非獨資,提出有代理權(負責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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