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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 原告
    隆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隆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吳先菊 上列聲請人隆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李龍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隆勝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龍、陳楠賑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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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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