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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0 日

  • 原告
    黃世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96號 聲 請 人 黃世昌 上列聲請人黃世昌因與相對人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世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又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為明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敘明本件本票有無提示,如有,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中龍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蔡東龍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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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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