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9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9號

聲請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王士雲
相對人
育昇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相對人之前的公司名稱為日日興營造有限公司,嗣更名為現在的公司名稱)前負責人周福才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被處有期徒刑,聲請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依法得對相對人追繳押標金,爰聲請指定相對人之清算人,以利聲請人對相對人為上開追繳行為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查相對人業向主管機關登記解散,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變更登記及所有登記表資料、公司登記基本資料、相對人民國97年10月8日、96年7月30日之股東同意書、相對人公司章程在卷可參。則依上揭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僅在相對人無法依照公司法第79條規定選任清算人之情形下,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觀諸前開聲請人所提相對人97年10月8日股東同意書上,已載明相對人自97年10月8日起解散,全體股東同意委任應大昌為清算人等內容,則相對人既依公司法第79條但書規定,已有清算人,聲請人再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本院聲請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於法即有未合,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