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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彰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金龍
代理人
黃鴻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在裁定前,法院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所附資料不明而有再予調查必要時,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雖已附具資產狀況簡要說明,惟其中應收帳款彰石開發有限公司3,311,664元、皇宇開發有限公司1,706,494元,並未有任何證明文件,是該資產是否真實存在,尚屬不明。再者聲請人所列應付帳款中,亦列彰石開發有限公司7,410,215元,則與上開應收帳款所載彰石開發有限公司3,311,664元,彼此間有無衝突,是否有抵銷之問題,均屬有疑,致使本院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已陷於現時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自有命予補正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之內就附表所示事項予以補正,如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應收帳款彰石開發有限公司3,311,664元、皇宇開發有限公
    司1,706,494元等之證明文件。
二、所列應付帳款中,有關彰石開發有限公司7,410,215元,與
    應收帳款所載彰石開發有限公司3,311,664元,彼此間有無
    衝突,是否有抵銷之問題,提出證明文件解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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