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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更字第1號

聲請人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相對人
彰億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金龍
代理人
顧勝敏

上聲請人聲請破產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破產事件終結。

理由

一、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又法院接到前條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及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業經聲請人按申報債權總額比例分配與各債權人完畢,有聲請人提出陳報狀之報告可稽,並檢附彰億開發有限公司之破產財團收支表正本、破產財團存摺影本、破產監查人同意書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彰化分行之本天下事支票影本(以債權人名義為抬頭)6紙、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請書影本(申報員工薪資所得及破產產管理人、監查人報酬)1份及財政部分國稅局106年1月3日中區國稅徵字第1060000073號函影本(國稅局已收到支票)1份在卷為憑,經核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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