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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

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郭玄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金龍
聲 請 人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明志
聲 請 人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聰信
聲 請 人
賴淑珠
沈宛昀
沈尚昱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南昌
聲 請 人
涂美華
黃中安
沈聰進
洪秋子
黃中義
林敬俊
紀金懷
紀明哲
紀庚佑
紀品仰
紀品任
上列18位聲
請人共同訴
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相 對 人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
特別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福年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玄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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