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號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號
- 聲 請 人
- 金龍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金龍
- 聲 請 人
- 昱奇環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明志
- 聲 請 人
- 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聰信
- 聲 請 人
- 賴淑珠
- 沈宛昀
- 沈尚昱
- 穎興化學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涂南昌
- 聲 請 人
- 涂美華
- 黃中安
- 沈聰進
- 洪秋子
- 黃中義
- 林敬俊
- 紀金懷
- 紀明哲
- 紀庚佑
- 紀品仰
- 紀品任
- 上列18位聲
- 請人共同訴
- 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 相 對 人
- 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設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
- 特別代理人
- 賴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福年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福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