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8號
- 原告
- 沅山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懿嬅
上列原告具狀提起債務人異議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等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尤應詳載訴訟標的即根據何法律規定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
二、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依法繳足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