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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7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陳正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告
荃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燕玲

上列原告因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53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5,548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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