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8號
- 原告
-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百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