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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劉修進

  • 當事人
    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協輝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修進 上列原告因給付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38,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扣 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36,536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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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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