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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黃倩玲
  • 法定代理人
    黃鈺凱

  • 當事人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俊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64號 原   告 銘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鈺凱 代 理 人 吳俊ꆼ 上列原告因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中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27,1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807元,扣除作為訴訟費 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49,307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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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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