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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給付廣告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07號

上訴人
就是這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博
被上訴人
人生紅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3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9月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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