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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

上訴人
江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7,130元(計算式:184.55平方公尺*8,600元/平方公尺=1,587,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5,111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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