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3號
- 上訴人
- 江美玲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04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7,130元(計算式:184.55平方公尺*8,600元/平方公尺=1,587,1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5,111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