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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46號

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46號

上訴人
鄧麗華
被上訴人
隆慶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7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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