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 原告
- 陳錦泉
- 原告
- 陳銘淇
- 原告
- 陳珈樺
- 原告
- 陳佳茹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建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惠貞
- 被告
- 吳西雄
- 被告
-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應就是否已受領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保險金,提出說明。若有,則應提出由何人具領、金額數額多少等證明,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