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66號
- 原告
- 陳錦泉
- 原告
- 陳銘淇
- 原告
- 陳珈樺
- 原告
- 陳佳茹
- 上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建興律師
- 複代理人
- 石惠貞
- 被告
- 吳西雄
- 被告
- 新萬俊交通有限公司
-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 陳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關於被告吳西雄部分,未為合法之送達,且原告又補提書狀,故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