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洪志賢
- 法定代理人黃東隆
- 當事人黃凱偉、李文瑞、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11號 原 告 黃凱偉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 被 告 李文瑞 寶得通運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東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華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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