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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
    廖政勝

  • 當事人
    胡惠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9號 原   告 胡惠姿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宇璋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訴訟中追加順富發水電工程行即林秀香、祥益工程行即李振聲為被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其等與被告力宇璋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307,21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原告追加之訴,乃本院刑事庭裁 定將原告對於被告力宇璋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所為,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免納裁判費之規定,自應其訴訟標的價額4,307,215元,繳納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 判費43,66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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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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