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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43號

原告
屹兆莊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荃薏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燕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毅
被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高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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