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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07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7號

原告
巧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勝賜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高志勇
被告
大順製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2月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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