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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姚銘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7號

上訴人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銘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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