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97號
- 上訴人
- 承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銳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惟上訴人提起第二審訴訟,未繳納上訴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上述第二審訴訟費用,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