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沙小雯
- 法定代理人王英仁、陳添財
- 原告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原 告 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賴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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