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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原告
僑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告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賴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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