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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8號

上訴人
鼎盛新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4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規定。

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表明上訴聲明,且未繳納與上訴聲明相符之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上訴人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95,539元〔計算式:反訴聲明請求之金額11,583,398-本院判准之金額3,787,859=7,795,5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30元;如非全部上訴,應自行核算。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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