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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施錫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訴人
皇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 坤 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29,80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34,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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