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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廖政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訴人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言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4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39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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