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詠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言
上列上訴人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4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2,39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