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12號
- 聲請人
- 常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慈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常幃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102年9月5日 │90,300元 │IN0000000 │ ││ │曹慈祐 │彰化分行 │ │ │ │ │├──┼───────┼───────┼───────┼────────┼────────┼──┤│002 │常幃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 │102年10月5日 │241,500元 │IN0000000 │ ││ │曹慈祐 │彰化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