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訴人即 被 告 太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萬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明、寗俊傑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380,7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2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