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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林于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告
蔡仁哲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律師
被告
來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宗
訴訟代理人
楊錫楨律師
複代理人
劉豐綸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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