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峻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蕭勝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廷間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1,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廷間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1,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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