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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職災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蕭文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峻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蕭勝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廷間職災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1,1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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