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源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聖強、林美雪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0元,應 徵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