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
    洪志賢

  • 當事人
    源得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上 訴 人 源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聖強、林美雪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0元,應 徵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