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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志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

上訴人
源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振源
送達代收人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聖強、林美雪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0元,應徵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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