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9號
- 上訴人
- 源得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振源
- 送達代收人
- 康仁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聖強、林美雪間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10,000元,應徵裁判費40,2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