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南瀛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3,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