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南瀛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3,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