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給付退休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羅秀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上訴人
鴻德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南瀛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3,5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