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災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洪志賢
- 法定代理人蘇明芬
- 原告李進安
- 被告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李進安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 被 告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明芬 訴訟代理人 林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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